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 羅時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鄔淑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