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93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7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倪世遠係被告 張友譯 被訴重傷害案件之「告訴人」,其非屬刑事訴訟法第3條列舉之「當事人」,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已於民國104年8月9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本件公訴檢察官莊惠真迴避,於核定期間,檢察官能否行使其職權或執行職權有偏頗之虞,尚有疑義,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47號、102年度台抗字第29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原審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重傷害案件,以審判長 李育仁 法官及受命法官李佳芳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迴避,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惟該案件已於104年8月14日判決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可按。是聲請人據以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既已審理終結而脫離原審法院之繫屬,按上說明,聲請人之抗告已無實益,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至於聲請人上開就檢察官另為聲請迴避一事,究與本件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無涉,自非本件抗告之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施俊堯
法官黃翰義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