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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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加計如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計算式:8月+6月=1年2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其並未回覆(見本院卷第53至55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跟蹤騷擾防制法

傷害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間某日至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21、206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21、2069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21、2069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86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86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865號

編號

4

5

罪名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4應執行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1日

113年5月8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521、2069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52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1月7日

113年12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5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86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1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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