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太寧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公司(原中華)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充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其財產僅有民國(下同)80年出廠、車牌號碼00-0000、已於97年報廢之自用小客車及82年出廠、汽缸容量1486cc.、車牌號碼00-0000之自用小客車,該車現今所值無幾,無變價之實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現存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