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杜秀鑾 被告 林佳緣
李宛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林士傑法官劉奕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