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榮選任辯護人李秋峰律師
劉正穆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