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89號原告 楊政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鴻音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