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蔣奕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更(一)字第3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前段、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案件,茲上訴人就本件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之案件,復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與上開規定有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