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郭峻佑 被告 湯水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易字第
46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羅貞元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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