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聲請人 王星堯 相對人 李啓文 相對人 黃盈欽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435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6年5月8日│30,000元│106年8月6日│106年8月6日│CH002684│├─┼───────────┼───────────┼───────────┼───────────┼────────┤│2│106年5月24日│20,000元│106年8月23日│106年8月23日│CH00272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