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 莊周勇 代理人 陳振德 相對人 張漢 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提供由吉本再生有限公司所開立及相對人背書、面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1年2月16日之支票1紙,作為償還聲請人100年8月17日借款之用,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且於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約定「借款期間債務人及背書人所開給債權人之支票或本票應悉屬兌現,如有乙張未能兌現債權人可隨時處分抵押物償還本金及違約金」,該抵押權已於100年8月19日辦妥登記在案。詎系爭支票於101年2月20日遭退票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街││0000-0000│建│77.00│全部│││0│││││││││││1││││││││││├─┼───┼────┼───┼───┼────────┼─┼──────┼───────┼───────────────┤│0│雲林縣○○○鎮○○街││0000-0000│建│19.00│全部│││0│││││││││││2││││││││││└─┴───┴────┴───┴───┴────────┴─┴──────┴───────┴───────────────┘┌──────────────────────────────────────────────────────────────┐│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5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000-○○○鎮○街段06│雲林縣北港鎮華│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9.37│191.│陽台17.84│全部│││0│000│48-0247、0648-│勝路360之1號│造│二層61.34│81│││││1││0256地號│││三層61.34│││││││││││騎樓13.05│││││││││││梯間6.7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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