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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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巧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1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KENZO」商標皮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巧靜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8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仿冒「KENZO」商標皮包1個,係屬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所陳列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陳巧靜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所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4月27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185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4年5月14日以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82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5年5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104年度上職議字第182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KENZO」商標皮包1個,係仿冒「KENZO」商標之商品,業據被告陳巧靜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各1紙及扣案物品照片4張附卷可稽。上開商品既屬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罪所陳列之商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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