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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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六合彩簽注單參拾張、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麗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0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95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在案,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且其緩起訴期間亦已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該署104年度偵字第1953號偵查卷宗、104年度緩字第976號執行卷宗無訛。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0張、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怡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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