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47號聲請人 王信力 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人雖於民國109年8月7日具狀聲報清算完結,惟聲請人出具清算完結相關資料程式未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
二、「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載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損益表。
三、「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之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縱無財產亦須提出,並請注意各項報表之期間,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期限是否已屆滿)。
四、提出前述簿冊文件經監察人(監事)審查之審查報告書,暨提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會議記錄、出席簽到表)。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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