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4號聲請人 張杜筠慧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幸天宮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幸天宮之捐助章程如附表「原條文」欄所示部分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召開第11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原第1、3至10、15、17、19、21至24條及新增第25至29條,有該次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05頁)。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自屬有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原第7條董監事選任、第8條董事長選任、第9條監事職權、第10條董監事任期、第15條董事會職權、第17條董監事會召集程序、第19條預算編列程序、第21條財產處分程序、第22條賸剩餘財產之處理及修正後第20至24條有關董事會利益迴避、代理出席、罷免董監事程序及基金存放、動用之限制等規定,堪認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原第1條目的事業、第3條設址、第4條財產、第5條信徒審查、第6條信徒義務等規定文字修正、第23條增補依循法令、第24條修正章程施行程序,均非屬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事項,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條次│內容│條次│內容│├─────┼────────────┼─────┼──────────────┤│第七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九│第七條│本宮置董事九人,置監事三人,│││人其中三人為常務董事;由││均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選任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設後補董事二人,如遇│││││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另│││││置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並得設後補監事一│││││人,如遇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法人得聘任德高望重、樂│││││善好施之人士為顧問,顧問│││││為名譽職。│││││本法人視事務之需要得設總│││││幹事一人,辦事員若干人,│││││經董事會同意後,由董事長│││││任免之。│││├─────┼────────────┼─────┼──────────────┤│第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第十五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一、審核事業計劃及經費之決算│││核事項。││預算。│││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二、財產之處分及管理事項。│││議事項。││三、處理經常業務。│││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四、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產稽核事項。│││││五、其他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第九條│監事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第九條│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一人,執行經常監察業務。│├─────┼────────────┼─────┼──────────────┤│第十條│本法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本條新增│││聘任,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以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選出;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十一條│捐助人應於聘任第一屆董事│第八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互選常務董事│││後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三人,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董事長,董事長因故未能執行職│││決或投票(無記名單記投票││責時由常務董事中互推一人代行│││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之。│││過半數之票數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應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第十二條│董事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第十條│董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任,董事長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月召開信徒大會辦理改選,其就│├─────┼────────────┤│職日期為九月一日,董監事任期││第十三條│董事會應在該屆董事任期屆││中因故出缺時由候補董監事遞補│││滿前兩個月召開會議選舉下││之,但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屆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董事長逾期不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時,得經三分之一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第十四條│本法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聘任,第二屆以後之監事│││││,由前一屆監事自熱心奉獻│││││教務之信徒中,以舉手表決│││││或投票方式選出;但主要捐│││││助人及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第十五條│監事因故出缺時,得由監事│││││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第十六條│監事應在該屆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開會選舉下屆監事│││││,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監事逾期不召開事會議辦理│││││改選時,得經三分之一監事│││││推舉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召開之。│││├─────┼────────────┤│││第十七條│新任董事應於上屆董事任期│││││屆滿次日就職,由得票最多│││││數之董事召集董事會議推選│││││新任董事長,如逾期一個月│││││不為召集,由得票次多數之│││││董事召集之,如仍不召集,│││││由主管機關指定董事一人召│││││集之。│││├─────┼────────────┼─────┼──────────────┤│第十八條│董事會每半年由董事長召開│第十七條│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均由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長召集並為主席。│││求時,得召開臨時會。││監事會每六月召開一次,由常務│││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監事召集並為主席;如有董監事│││擔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董事長,常│││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務監事認為必要時,董事長應即│││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報告主管機關定期召開董、監事│││召開之。││會,如拒不召開時,董、監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轉飭董事長、常│││││務監事召開。│││││董事會及監事會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召開聯席會議,並任主席主持│││││會議。│├─────┼────────────┼─────┼──────────────┤│第十九條│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第二十一條│本宮財產之處分或變更非經全體│││之出席,方得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填│││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造詳明之計畫呈報主管機關核准│││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後不得為之。│││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第二十條│董事長因故缺席董事會或所││本條新增│││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應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十一條│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本條新增│││,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第二十二條│董事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本條新增│││得經董事會投票罷免之。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第二十三條│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本條新增│││,得經監察人投票罷免之。│││││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監察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第二十四條│本法人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本條新增│││機構或郵局。只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作與目的事業無關之用│││││途。│││││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郵│││││局。│││├─────┼────────────┼─────┼──────────────┤│第二十五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第十九條│本宮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年度開始前│││日止。││三個月編擬預算書,年度終了後│││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編造決算決,經董事會審核,呈│││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報主管機關核備。│││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第二十六條│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第二十七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第二十二條│本宮因故解散,所有財產除清│││散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本││理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應依法│││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自治團體。││何個人或營利團體所有,應歸│││││屬本市自治團體或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