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億炘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裕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婷婷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302專戶台灣銀行台南分行億炘實業有限公司陳裕偉109年4月10日947,445元N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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