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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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告 陳志瑋
陳淑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美羨 被告 陳氏小三 追加被告 潘金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四兩造爭執及其論述部分第㈣項關於「原告陳美羨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應為1,626,003元(計算式:喪葬費416,815元+醫療費9,188元+精神慰撫金1,600,000元=2,026,003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美羨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應為2,026,003元(計算式:喪葬費416,815元+醫療費9,188元+精神慰撫金1,600,000元=2,026,00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 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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