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文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5月、6月、5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