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472號原告 吳世欽
呂寬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黃秀莊 間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9月29日、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吳世欽、呂寬恕,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