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5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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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蔡易順
       王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7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17日下午2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蔡易順於民國98年12月17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王惠珠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20,
00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期,因故退學、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學業終止滿一年之
日開始攤還本金,而被告蔡易順於100年6月休學,依約應
自101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2年1月31日起即
不為清償,尚積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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