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介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5月13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松安不動產附表:
┌──┬─────────────────┬──┬────┬────┬──────┐││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段│1012-4│旱│191.72│全部││└──┴───┴────┴────┴───┴──┴────┴────┴──────┘┌──┬───┬───────┬───────┬───────┬─────────────────┬───┬────────┐│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2│491│馬公市○○路13│五福段1012之4│三層樓鋼筋混凝│一層:58.72│二層陽台:│全部│││││8巷73號│地號│土造│二層:60.22│5.88│││││││││三層:60.22│三層陽台:│││││││││電梯樓梯間:18.5│5.88│││││││││合計:197.66││││├──┼───┼───────┼───────┼───────┼───────────┼─────┼───┼────────┤│003│551│馬公市○○路13│五福段1012之4│一層加強磚造│一層:12.6││全部│││││8巷73號│地號││合計:12.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