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21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曾秉中

洪正賢

被告 賴嬿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洪甄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