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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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投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投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HIHOA(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ETHIHOA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LETHIHOA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違反規定以偷渡方式進
入我國,有礙於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係越南國籍,為外國人,在我國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本院認其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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