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當事人與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01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50,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018元,尚欠新台幣9,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