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57號原告 劉晁瑞 被告 徐吉松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民國112年5月15日112年度補字第943號裁定未及審酌原告所主張遷讓之房屋課稅現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仍以本裁定為準,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