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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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00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嘉威 選任辯護人 王文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9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嘉威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9年12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候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