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5號上訴人 葉家豪 被上訴人 朱玉鈴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公務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梁耀鑌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