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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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99號
原 告 甲○○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