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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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86號聲請人庚○○○相對人丁○○相對人丙○○相對人戊○○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己○○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曾春財 於民國82年5月13日向聲請人庚○○○借用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2年8月13日,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被繼承人曾春財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2年8月16日登記在案。又本件抵押義務人曾春財於民國97年10月18日死亡,該抵押不動產全部應由其子女,惟其繼承子女均已死亡,本案之抵押不動產乃由即相對人丁○○、丙○○、戊○○、己○○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即曾春財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詎清償期屆至後,被繼承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繼承系統表1件、戶籍謄本7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高雄縣○○○鄉○○○段│1174│旱│1482.64│571/7570│重測前五里林││1││││││││段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