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44號聲請人庚○○
號4樓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
7、2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八、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及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每月清償10,000元,為期8年,共計96期,清償比例約為百分之29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次查,依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顯示,債務人之消費內容多為視聽娛樂(凱旋門理容名店、歡樂年華名店、海悅名店、豪意三溫暖休閒廣場、東京三溫暖俱樂部、東帝理容名店、天使卡拉ok)、美容(雅妮專業美容名店、雅棠美容名店、摩登美容店)、旅館飯店(溫莎堡庭園商務旅館、水月精緻休閒會館、元氣十足養生館、水舞谷關溫泉度假館)、餐飲店(金碧輝煌餐廳、天香樓飲料店、金寶商行)及大筆預借現金等,核其性質顯非一般通常生活之必要費用,其消費逾越可得支配之所得,顯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情形。末查,債務人陳稱每月薪資收入約31,000多元,扣除勞、健保費後,約可實領28,000多元,然生活必要支出列計達27,000多元(含三餐起居、水電費、保險、扶養及生活雜支等),顯見債務人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有98年9月1日詢問筆錄附卷可參。又依債權表顯示,其無擔保債務金額為3,325,072元,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比例僅約近三成,清償比例顯然過低,倘依債務人之更生計畫履行,待更生期滿後債務人就未清償之無擔保債務得享免責之利益,顯非合理,是本院自不宜依同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逕予認可其更生方案。
三、綜上,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且有本院不應認可之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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