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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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51號聲請人 劉秀玲 相對人 鐘明銓 相對人 郭麗香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 鍾進吉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對人 劉碧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
4項規定,郵電送達費不另徵收,此等已非由當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無須予以納入,有司法院民國96年1月8日院台廳民一字第0960000572號函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
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分割前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裁定為新臺幣(下同)12,056,997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118,12
8元、177,192元,由聲請人預納,聲請人另支出複丈費7,
200元(聲請人提出106年4月21日複丈費1,600元部分,於106年5月11日履勘期日當庭更改為指界,費用400元,複丈費為400+1,600+1,200+4,000=7,200元,逾此部分非本件訴訟費用,見10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卷㈡第58頁)、戶政規費2,100元(聲請人僅提出104年6月10日列印之戶籍謄本2張,且卷內未見104年9月9日、105年8月24日、
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10日列印之戶籍謄本,其請求
104年6月10日列印戶籍謄本5張,75元,及104年9月9日、105年8月24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4日戶政規費180元、465元、285元、300元,不予列計)、資料使用費230元,合計304,850元【計算式:118,128+177,192+7,200+2,100+230=304,850】。至聲請人主張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4159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已由高雄少家法院以
104年度司繼字第4159號裁定由聲請人負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105年度亡字第1號宣告死亡事件聲請費1,000元,105年3月16日登報費1,000元,及105年度司繼字第42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已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號、105年度司繼字第42
0號裁定程予費用由 鐘進 吉之遺產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 鐘進吉 之遺產負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8號選派清算人聲請費1,000元,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年度司字第18號裁定由第三人興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4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卷㈠第148頁、第153頁、18
1頁;107年度重上字第42號卷第120頁),此部分均非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費用;又卷內聲請人除提出列印日期為
104年5月25日、103年12月27日謄本及103年12月29日地籍圖謄本外,無聲請人提出之謄本,且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0
5年5月26日,則聲請人請求105年5月26日前之謄本工本費及其他謄本工本費,均非本件訴訟程序費用;再聲請人陳報之寄送書狀之郵資,依首揭說明,於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不予納入。又本院前於108年5月21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準此,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304,850元,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比例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姓名│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負擔比例│訟費用額│││││(新臺幣)│├───┼───┼────┼─────┤│聲請人│劉秀玲│5/16│95,266元│├───┼───┼────┼─────┤│相對人│劉碧株│5/16│95,266元│├───┼───┼────┼─────┤│相對人│郭麗香│1/8│38,106元│├───┼───┼────┼─────┤│相對人│財政部│1/8│於管理鐘進│││國有財││吉之遺產範│││產署即││圍內負擔38│││鍾進吉││,106元│││之遺產│││││管理人│││├───┼───┼────┼─────┤│相對人│鐘明銓│1/8│38,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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