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債權人 陶玉潔 債務人 鄧靜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應以實際交付之金額為限,不包括預扣之現金(民法第474條),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至清償日止)││├──┼───────────┼───────────┼────────┤│001│308,220元│96年1月8日│5%│├──┼───────────┼───────────┼────────┤│002│302,080元│96年1月8日│5%│├──┼───────────┼───────────┼────────┤│003│274,940元│96年1月22日│5%│├──┼───────────┼───────────┼────────┤│004│226,044元│96年2月5日│5%│├──┼───────────┼───────────┼────────┤│005│179,146元│96年3月19日│5%│├──┼───────────┼───────────┼────────┤│006│153,280元│96年3月26日│5%│├──┼───────────┼───────────┼────────┤│007│235,500元│96年6月15日│5%│├──┼───────────┼───────────┼────────┤│008│156,320元│96年5月2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