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奚妍尊 被告 林律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陳佳妤法官郭峻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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