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環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偉 代理人 劉筑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9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德釧┌─────────────────────────────────────┐│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灣中小企│台灣中小企│109年2月15日│104,500元│FR0000000││││業銀行板橋│業銀行板橋│││││││分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