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上訴人即原告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訴訟代理人 李靖 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權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