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3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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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3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意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意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4至15行更正並補充為「於108年9月18日16時33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林意如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既曾於「5年內再犯」,並經依法追訴處罰,則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自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所稱「初犯」或「5年後再犯」之情形,聲請人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為此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宋文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481號被告林意如女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意如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8年8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同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88年9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90年1月28日執行完畢。另於9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9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0年11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甫於101年1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竟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9月18日16時33分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9月18日15時許,在址設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36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警備隊,因毒品通緝案為警逮捕,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意如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又被告於108年9月18日16時33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毒品案件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檢察官宋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