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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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