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將其收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張瑛宗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