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桂容
陳游索 陳進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46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吳曉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