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 吳文芳 被告慶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帆 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