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債務人 黃佩玉黃佩姿黃玉梅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4、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5、說明債務人之實際工作地點、每日工作時間及每週工作日數,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之4」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8、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是否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16樓」。債務人所提陳報狀記載「目前與母親同住」,卻又記載「陳報人係獨居」,前後顯有矛盾,債務人應據實說明其及母親之實際居住情況。
9、債務人母親 黃陳雪霞 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0、提出債務人母親黃陳雪霞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債務人每月支付母親黃陳雪霞扶養費新臺幣5,000元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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