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陳素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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