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43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林逸儒
被   告  沈中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0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這是一件開啟車門疑似導致鄰車車損的損害賠償訴訟。兩造
主要爭執在於:被告到底有沒有因為開啟其駕駛座車門擦撞
到原告承保車輛的右後側車門?由於被告堅決否認有這樣的
事情,而向警方所調取當時處理的資料,其顯示內容也只是
停留在各說各話的情況,對於釐清事實並沒有幫助。其中特
別是被告已經抗辯按照當時兩車的相對距離及角度,被告開
啟的駕駛座車門根本無法觸及原告承保車輛右後側車門,這
一點從當時警方的蒐證照片也沒有辦法看出來到底可否排除
「無法觸及」的可能性。更何況,就算當時「可以觸及」,
但到底有無觸及,還應該進一步採證被告車輛的駕駛座車門
上是否留有原告承保車輛右後側車門的烤漆碎片或痕跡。但
這在本案中也沒有任何存證資料。
三、根據以上說明,原告主張被告開啟車門造成其承保車輛損害
,無法採信。原告請求,無法支持,應該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