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甲○○被告乙○○
13號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嘉玫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31號原告甲○○被告乙○○
13號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