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5號原告 王明招 被告 游凱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莆晉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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