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游春鎮 被告 彭家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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