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101之2號,有被告
之戶籍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