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東簡字第154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
拾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並具
狀更正起訴狀當事人欄中當事人稱謂,如逾期未補繳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