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上敬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煜億有限公司、丙○○、乙○○間清償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肆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