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336號
原 告 上敬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煜億有限公司、丙○○、乙○○間清償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肆萬貳仟參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伍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