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03號
原告 李幸孝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
被告 李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1,77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